村镇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村镇规划管理中的职责,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xx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xx市村镇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xxxx〕xx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xxxx〕x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xx新区)村镇(街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村镇是指村庄、街道、建制镇。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镇规划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循城乡融合、生态优先、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多规合一的原则,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村镇建设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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