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市级)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xxxx〕x号)和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x委发〔xxxx〕x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xxxx〕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办发〔xxxx〕xx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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