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市级)
2020-08-19 20:19:17 109

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市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

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xxxx〕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城区xxxx—xxxx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x政办秘〔xxxx〕xxx号),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激发公建养老机构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由政府出资

兴办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或新建尚未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和管理。PPP项目、公建养老机构对内部的项目和服务实行委托管理和服务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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